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154/2011-06618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工信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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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1-10-18

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18 字体大小:

各市州发改委、经信委,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改委其它相关规定,为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全面考核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验收条件
    验收范围:本通知所称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工业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工业领域使用了中央预算内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等专项补助投资的工业建设项目。凡按照核准、备案文件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调整批复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补助投资下达计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并原则上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竣工的决算审计报告(投资总额较小的项目可不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4、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5、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原则上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6、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按原核准、备案机关的调整批复文件组织验收。
    二、验收内容
    1、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前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2、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及投资、设备购置和安装及投资、公辅设施建设情况等)。
    3、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设施、节能设施等),达到效果情况。
    4、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及生产能力等情况。
    5、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
    6、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三、验收管理
    省及各市州县(区)发改委及经信委(工业局)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在1000万及以上的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由省组织验收;补助资金在1000万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或由市州委托县、区组织验收。
    2、由国家发改委单独安排补助投资的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项目等,由发改部门组织验收。
   四、验收程序
   1、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附件1)。
   2、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发改委、经信委等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具体参与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视项目性质和规模确定。投资规模或补助投资较小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项目可以从简;已有单项验收意见的,其主管部门可不再参与验收)。项目设计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原则上参加验收工作。
    3、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或查阅各相关单位的单项验收意见,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工程设计等方面作出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4、验收委员会(小组)应当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织单位据此作出验收鉴定,向企业发出《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附件2),同时将有关验收资料逐级上报,最终按要求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
    1、项目竣工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各级竣工验收组织部门要及时督促所属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凡不按要求及时报请验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的投资项目,不再为其申请新的国家补助资金,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
    2、对于验收不合格,整改后复验仍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对验收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未按照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未达到节能量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财政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附则
    1、各市州可依据本通知,制定本辖区的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2、凡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本通知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联系人:
    省发改委工业处 刘洋 电话:0731-89990921
    传真:0731-89990917
    邮箱:26204935@qq.com
    省经信委投资处 唐勇 电话:0731-82212492
    传真:0731-82212305
    邮箱:abc2212144@126.com
    附件:

    1、《湖南省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2、《湖南省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湖南省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doc
湖南省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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