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166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工信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7-16
- 签署日期:2024-07-16
- 登记日期:2024-07-16
- 发文日期:2024-07-16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工信中小服务〔2024〕202号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6日
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各类优秀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服务机构”)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热心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专业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核心服务机构主要是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法律政策服务、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品牌提升、融资促进、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政务服务、市场开拓以及能够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其它服务。
第四条 省工信厅负责核心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局负责推荐,并对其推荐的机构进行资格初审和服务跟踪管理。
第五条 核心服务机构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省工信厅对认定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工信厅对认定的核心服务机构重点扶持,对符合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核心服务机构择优给予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各市州工信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核心服务机构予以扶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凡是注册地在本省、依法成立的服务机构,愿意加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有效期内核心服务机构的关联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三年以上;
(二)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录,定期在平台上发布、更新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信息;
(三)具备服务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1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服务场地,100万元以上服务资产,具备提供专业服务装备设施及相应的资质条件,拥有10人以上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社会保险),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
(四)积极开展、承办和参与工信部门组织的各类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活动,具备快速处理企业需求、投诉或意见反馈的能力,主要包括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等;
(五)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没有相关违法违规、失信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况。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核心服务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服务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服务业绩等(提纲见附件2);
(三)服务能力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办公场所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从业资格(资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服务机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有关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件3);
(四)服务成效材料:上一年度服务对象名单及联系方式、服务内容、收费及减免情况(附件4)。近年开展相关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对象、规模及收费情况,服务典型案例3例以上,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件5)。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核心服务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拟申报机构根据本办法认定条件,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市州工信局对服务机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推荐汇总表》(附件6)以正式文件向省工信厅推荐。
(三)审核。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核心服务机构名单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七个工作日。
(五)认定。省工信厅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正式发文认定,授予“湖南省中小微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称号并颁发标牌。
第十条 核心服务机构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核心服务机构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核心服务机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当年再次按首次申报递交申请。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建立核心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方便中小微企业、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核心服务机构仅发生名称、注册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应在一个月内向原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原推荐单位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工信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法人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自发生调整情况之日起暂停核心服务机构称号。法人主体应当在发生调整情况三个月内向原推荐单位报告,原推荐单位应及时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正式行文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上述调整事项纳入年度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可在原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核心服务机构称号。
第十五条 核心服务机构应提升服务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接受当地工信部门的组织、指导,积极承担工信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配合开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融资等方面的调研和问卷调查,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动态和诉求,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委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全省核心服务机构服务跟踪管理系统,加强跟踪管理。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全省核心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跟踪监测、绩效评价,并定期报告省工信厅。评价结果将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核心服务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在全省核心服务机构服务跟踪管理系统内填报服务中小企业情况。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填报的,将给予通报。连续6个月未按规定填报的,将撤销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应督促核心服务机构按时填报,管理不善的,将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的核心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以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核心服务机构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不定期对核心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机构情况反馈推荐单位,并暂停其称号。推荐单位应指导测评不合格的核心服务机构6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将撤销称号。
第十九条 对已经授牌的有效期内核心服务机构,如发现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销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称号的;
(二)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被所服务中小微企业一年内投诉五次以上经查属实的;
(四)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和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